软件产品登记

一、软件产品登记政策:

企业软件产品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二、软件产品登记申办条件:

1、取得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已取得国家版权局下发的该产品著作权受理通知书可视同软件著作权,可作为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随同提交)

2、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由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提出软件产品登记申请。

三、软件产品登记的办理时限:

1、审批周期:每月一批;

2、时间节点:每月20截止当月材料

四、软件产品登记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11]4号

2、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沪府发〔2000〕54号)

3、信息产业部印发《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

    注:全国进口软件产品(含进口软件本地化产品)的登记申请,统一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受理,最终经信息产业部审查批准后,核发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并由信息产业部审核备案。

    进口软件产品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进口软件产品本地化是指对进口软件进行加工,使之满足特定市场上的用户对语言和功能的特殊要求。可能涉及文字的翻译、用户界面布局调整、本地特性开发、联机文档和印刷手册的制作,以及保证本地化版本能正常工作的软件质量保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