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

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子发展基金),支持范围主要是软件、集成电路产业,以及计算机、通信、网络、数字视听、测试仪器和专用设备、电子基础产品等电子信息产业核心领域技术与产品研究开发、产业化,促进其他行业信息技术应用。

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政策依据:

    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电子发展基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人资格。

    (二)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必要的研究与开发条件或生产设备、设施。

    (四)在研究与开发领域已取得相关科研成果。

    (五)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电子发展基金开支范围:

(一)项目经费:是指用于项目技术研究开发的各项必要支出,主要包括:专用设备购置使用费、劳务和委托业务费、差旅和会议费、出国费、 印刷和手续费、咨询和培训费、邮电费等。

    1.专用设备购置使用费:是指项目技术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含专用软件、配套资料)而发生的专用
    材料费、专用燃料费和电费等。

    2.劳务和委托业务费:是指项目技术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与项目研发直接相关的劳务费用,如研发
    补助、稿费、翻译费、评审费以及支付给外单位的委托业务费等。

    3.差旅和会议费:是指项目技术研究开发过程中进行测试、考察、调研、交流等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和组
    织实施研讨、咨询、协调活动发生的会议费等。

    4.出国费:是指项目技术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如研究人员国际考察、培训、交流费用等。

    5.印刷和手续费:是指项目技术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印刷费、文献检索、专利申请和其他知识产权事务手续
    费,以及技术研究开发成果的测试、化验、样品加工和鉴定手续费等。

    6.咨询和培训费:是指项目技术研究开发过程中与项目研发直接相关的咨询费、培训费等。

    7.邮电费:是指在项目技术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
    络通讯费等。

(二)管理费用:是指电子发展基金管理工作中发生的未纳入信息产业部部门预算的各项必要支出,包括办公费、会议费、劳务费、咨询费、委托业务费以及创业投资项目委托管理费等。

     管理费用按不超过当年财政部批复的电子发展基金使用计划的3%列支。

(三)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电子发展基金主要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创业风险投资三种方式。

(一)无偿资助方式。

     1.用于对中小企业研究、开发及中间试验阶段的必要补助。项目承担单位需配套等额以上自有资金。

     2.用于对行业内大型企业和对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影响深远的重点研发项目的必要补助。

     对建立电子信息产业自主创新体系影响深远,并对提高产业竞争力作用显著的重大项目,电子发展基金可持续给予重点支持。

     重大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是自主创新能力强、有能力进行持续大规模研发投入的企业或由类似企业牵头组织的技术研发联盟、技术标准合作组织(以下简称企业联盟)等。承担单位应当有清晰、详尽、合理的研发规划,分阶段研发目标可行,研发队伍相对稳定,研发资金来源及分阶段投入计划明确。以企业联盟作为电子发展基金项目承担单位的,应当有独立的组织机构、明确的运行机制和完善的联盟章程,各成员单位研发投入均有保障,联盟内部成果分享机制明晰。对此类项目,通过初次专家评审即应确定支持对象、资助规模。资金初次投入后,财政部、信息产业部根据阶段性目标考核评估结果确定是否继续投入。

(二)贷款贴息方式。

    用于对创新型信息技术在全社会推广示范以及成熟型信息技术在其他行业典型应用项目的贷款贴息补助。

(三)创业风险投资方式。

    创业风险投资方式以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电子信息产业为主要目的,用于对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创业企业的风险投资。

    电子发展基金创业风险投资管理比照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创业风险投资管理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