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创新资金操作细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提高浦东新区的科技研究水平,培育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推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设立创新资金,根据《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资助对象

注册在浦东新区,属于新区税务局直接征管,财务管理规范的企事业单位。重点资助微电子、软件、生物医药等具有良好研发基础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研发项目应具有创新性、可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明确产业化前景。

第三条 资助形式及额度

本专项资金主要以软件及工业技术领域攻关项目,医疗卫生、现代农业、城建和环保项目,决策咨询项目和配套与合作项目等形式进行资助,资助方式均采取无偿资助。

    一、软件及工业技术领域攻关项目

        此类项目的申报与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并轨,按“
        创新基金”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执行。市科委和国家科技部联合评审后,新区先立项推荐,经科技部批准的“创新
        基金”项目,新区按国家科技部和上海市有关立项要求确定资助额度,每项资助上限不超过50万元。

    二、医疗卫生、现代农业、城建和环保项目

        对促进新区社会发展的医疗卫生、现代农业、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应用技术研究与示范推广项目,在项目
        单位(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和配套资助的前提下,每项资助额度上限不超过25万元。

    三、决策咨询项目

        对促进新区科技发展和高科技产业化的战略性、前瞻性研究(简称软课题)进行资助,每项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30
        万元。

    四、配套与合作项目

        1、配套项目:由国家、市有关部委办局批准立项、文件形式明确要求浦东新区资金配套的“小巨人”等重大或
        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经新区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同意,可予以配套资助。申请资助的项目应由新区推荐或在获得立项
        批复三个月内到新区备案。

        2、合作项目:对中科院在浦东新区实施的产业化或技术转移项目,根据沪浦科[2003]37号文件规定给予一定
        资助。

        对国防科技工业系统的科技成果在浦东新区实施、推广、转化以及在成果产业化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机构等,
        根据《国防科技工业系统——浦东新区科技合作与奖励资金实施细则》给予一定资助。

        其他项目以浦东新区政府与国内外相关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为主要立项依据,经新区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同意,可
        予以立项资助。

        上述配套与合作项目,同一单位最多同期实施2个项目,每个项目的资助资金总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

第四条 资助原则

    1、不重复资助原则:相同内容的项目已经获得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其他专项资助的,本专项资金不再资助。

    2、本区域资助原则:对于不能形成浦东新区地方财力的项目,不予资助。

    3、注重绩效原则:根据项目考核指标严格验收,不达指标,不拨余款,视具体原因,决定对已拨款项的处置方式。

    4、优先资助原则: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根据其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和经济贡献等因素择优资助。

    (2)对达到上海市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B级以上(包括B级)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优先资助。凡申报新区创新资
    金(合作项目除外)的企事业单位应具有财务会计信用评定等级,对D级的企事业单位不予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