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信息化资助资金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切实推动新区信息化发展,加快信息系统建设和促进信息化在新区各部门、各领域的应用,使信息化更好地为浦东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认真做好信息化资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据《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申请条件

1、适用范围:

(1)在新区政府、社区、社会、城市管理、企业等领域实施信息化应用的建设项目;

(2)信息技术应用的试点项目;

(3)服务于行业的数据资源共享数据库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4)国家、上海市在浦东新区实施的信息化应用试点和推广项目;

(5)推进信息化发展和信息技术应用的软课题研究。

2、申请条件:

(1)浦东新区所属政府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

(2)注册在浦东的社会团体机构;

(3)注册地、经营地在浦东新区、属于新区税务局直接征管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资助方式与额度

单个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80万元(超过80万元的报理事会审批)。软课题研究,一般不超过10万元。无偿资助,分二期拨款。立项后拨付70%,验收合格后拨付余款。


第四条 资助原则

1、支软不支硬、四两拨千斤。对项目总投资按不超过40%的比例给予资助,不支持硬件购置和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2、已获得本专项资金资助,且项目尚未通过验收的单位,或相同内容的项目已获得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科技创业人才资金资助或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科技项目配套资金资助的单位,本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3、匹配资助。申请企业必须有相应的自筹资金投入,政府政务项目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