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申请的形式条件(一)
发布时间:2019-04-04 14:56:20 点击次数:1213
形式条件是指一件作品是否有权在不附加其他条件的情况下获得版权,或者一件作品是否只能在附加某些条件或执行某些法律程序后才能获得。主要有三种方法:
第一种方法是在作品产生的条件下自动获得版权。对于外国人或同一国际公约缔约方以外的人,版权自动获得,因为作品在该国以其他形式出版或使用。人们通常称这种方法为自动版权获得原则,也称为无手续原则。在已经制定版权法的国家,大多数国家都实施这一原则。
第二种方法是,除了创作作品之外,还必须经过注册程序才能获得版权。然而,登记的时间和方法因国家而异。在我国历史上,《大清著作权律》以及后来的《中华民国著作权法》和《台湾著作权法》都实行了登记制度。此外,虽然一些国家实行了登记制度,但登记并不是获得版权的条件,而是确认版权的条件、便利版权确认诉讼的手段和国家有关部门有效收集作品的措施。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都没有规定作品注册可以获得版权。因此,这两项公约的一些以作品为基础的成员国的注册要求的法律效力仅限于其自己的作者。《公约》其他成员国对作者的版权保护不应要求将注册作为先决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