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提起著作权诉讼行为的认定标准
发布时间:2019-04-23 15:00:49 点击次数:1057
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成心提起一个在现实上和法令上无根据之诉,从而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诉讼行为。因而,著作权恶意诉讼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
在著作权恶意诉讼的确定方面,能够参照民事侵权职责的构成要件进行剖析。目前对于民事侵权职责的构成要件,业界普遍认同四要件说,即可归责之意思状况、违法性之行为、危害之发生、行为与危害之因果关系四个方面。
首要,要特别强调的是著作权恶意诉讼的片面要件,即恶意的确定。一般说来,侵权行为构成的可归责意思状况包括成心或差错,然而著作权恶意诉讼在意思状况方面具有特殊性,其表现在:
一是权力人对于诉讼缺少法令和现实根据是明知的;
二是权力人期待通过诉讼程序,直接干扰商业上的竞争者,形成对方的利益丢失。
有观点认为,著作权恶意诉讼者的差错还应包括重大差错,笔者对此不予认同,理由在于,诉权在现代法治社会被认为是第一制度性权力,是公民保证其各项权力的最后屏障,对其约束应当慎之又慎;再就是由于社会发展和法令法规的更新,诉讼已成为一项专业技能,公民的法令意识和诉讼能力仍处于萌发阶段,要求当事人因差错承担滥诉的职责与社会发展的现状不符。
上海高创认为,著作权恶意诉讼在可归责的意思状况方面相较于成心有更为严重的差错,应当界定为恶意,不应当包括重大差错,以免危害到正当行使诉权的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抑制其行使诉权的积极性。判别当事人是否恶意提起著作权诉讼,要害在于当事人是否明知自己的诉讼请求缺少现实和法令根据,是否具有侵略对方合法权益的不正当诉讼目的。